福州出台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5-09-29 11:14:12
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个部分五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办理、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移交、电子档案的接收、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和利用、附则。
《办法》指出,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基本原则;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及信息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本单位档案部门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等项工作;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负责人对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负责;档案部门应执行电子档案归口管理的职责,对电子档案定期检查,按照电子档案保管环境的要求,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及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办法》要求建立福州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牵头,市密码管理局、市档案局具体承担。电子文件处理系统及其网络系统,必须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防计算机病毒、防木马及防攻击等技术措施,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机构撤销或合并,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同其他载体档案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合并后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随意销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本馆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30年以上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依法提供利用,并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和异地备份库。
《办法》强调,各级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各级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福州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的档案工作体系提供了机制保证。
《办法》共分八个部分五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办理、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移交、电子档案的接收、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和利用、附则。
《办法》指出,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基本原则;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及信息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本单位档案部门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等项工作;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负责人对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负责;档案部门应执行电子档案归口管理的职责,对电子档案定期检查,按照电子档案保管环境的要求,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及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办法》要求建立福州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牵头,市密码管理局、市档案局具体承担。电子文件处理系统及其网络系统,必须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防计算机病毒、防木马及防攻击等技术措施,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机构撤销或合并,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同其他载体档案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合并后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随意销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本馆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30年以上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依法提供利用,并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和异地备份库。
《办法》强调,各级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各级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福州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的档案工作体系提供了机制保证。
责任编辑:中国档案杂志社